新聞發布第113號(媒體報導央行金管會搶權一節,查與事實不符)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7月5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本(7)月3日某媒體報導央行金管會搶權一節,查與事實不符,特澄清如下: 一、依現行中央銀行法第38條之規定,本行對全國金融機構業務有檢查之權責。至於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央行法修正草案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央行法修正草案第43條對於本行依央行法賦與之權責,於必要時,得辦理金融機構之查核及涉及本行主管業務事項之專案檢查,亦有明文規定。 二、另依本(7)月1日起施行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金管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支付系統由本行主管,係屬新增本行主管事項。 三、本行於本(7)月1 日修正「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要點」,係為配合金管會之成立,依上述法律之規定,並參酌上開央行法修正草案之意旨,修正有關本行檢查之目標、時點及對象之規定。 四、金管會成立之後,本行對金融機構已不再辦理經常性之一般檢查;僅於必要時,方辦理專案檢查,並以其涉及貨幣、信用、外匯及支付系統等本行主管業務範圍為限。 五、此次修正檢查對象,增列「證券商」及「支付結算機構」,以及將「保險公司授信部門」修正為「保險公司」,均係因各該金融機構業務有涉及本行主管業務事項之情形,為期周延,乃依央行法第30條、證券交易法第61條及金管法第2條等規定予以增列或修正,並未於法律之外有所擴權。 六、鑒於促進金融穩定為本行與金管會之重要職責,為建立金管會與本行、存保公司等有關單位之合作聯繫機制,依金管法第3條組織之金融監理聯繫小組即將成立,未來可運用此項機制,加強聯繫,避免誤會。本行彭總裁已與金管會龔主委獲致共識,將儘速並定期召開此一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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