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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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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01號(美國「金融業務管理放寬法」草案主要內容及可能影響)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6/16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6月16日發布
<網址: http://www.cbc.gov.tw>
美國「金融業務管理放寬法」草案主要內容及可能影響
一、美國國會眾議院於93年3月18日通過「金融業務管理放寬法」(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Relief Act)草案,並送參議院審議中。該立法案經眾議院長達數年之審議及公開討論,其中對於金融機構主要影響,在於允許銀行及儲貸機構對企業支票存款計息及消除跨州增設營業據點之障礙。惟審議過程引起最多爭議者在於:允許參加聯邦存款保險之產業融資公司亦得跨州設立分公司,非銀行之公司如渥瑪百貨及微軟等,即可運用此規定建立全國性金融服務機構,但不須接受聯邦金融監理機關之監理,將引起銀行業不公平競爭及銀行體系安全穩健之疑慮。
二、「金融業務管理放寬法」草案計有八章,條文內容與銀行、儲貸機構、信用合作社及金融監理機關業務管理有關,主要內容如次:
(一)允許聯邦註冊銀行及州註冊銀行得以跨州申設分行方式擴張營業據點。
(二)允許銀行得與其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商人銀行轉投資之公司交互行銷金融商品業務。
(三)刪除儲貸機構對小型企業放款限制之規定,及提高其他商業放款占資產總額比率之限制(由10% 提高至20%)。
(四)准許儲貸機構與非儲貸機構之子公司或聯屬機構合併。
(五)對信用合作社自願合併案件,排除社員人數限制之規定。
(六)延長信用合作社之放款期限(由12年延長至15年),並授權聯邦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訂定延長放款期限有關法規。
(七)准許聯邦金融監理機關對經營較健全之銀行降低檢查頻率。
(八)允許聯邦金融監理機關間分享受檢單位之機密性監理資訊。
(九)准許銀行及儲貸機構對企業支票存款計息,打破七十年來之業務限制。
三、中央銀行為配合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及金融管理趨勢,落實金融開放政策,除按評等結果決定銀行檢查頻率及與其他監理機關資訊分享外,近期內已陸續採取多項業務管理放寬措施,包括:指定銀行辦理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特定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由事前許可制放寬為事後報備制;簡化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行政程序;簡化證券商申請經營有關外匯業務許可程序;及簡化投信投顧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結匯程序等,以提高行政效率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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