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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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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81號(九十三年四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5/03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5月17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4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簡化證券商向本行申請經營有關外匯業務許可程序,本行於4月1日致函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於經本行許可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後,其總公司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分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及分公司增加指定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時,均無須另案向本行申請許可。
二、為配合財政部、經濟部修訂有關證券投資及直接投資之相關法令及簡化結匯手續,本行於4月7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修訂有關銀行業受理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投信、投顧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對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下者及外商在台分公司盈餘匯回等結匯案件,應確認之文件規定。
三、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大眾商業銀行:外幣存款與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一項或多項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二)板信商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復華商業銀行:外幣存款與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一項或多項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四)加拿大多倫多道明銀行台北分行:外幣遠期利率協定業務。
(五)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連結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遠期利率協定之組合業務。
四、核准國泰世華銀行營業部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4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81家,其中本國銀行1,014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70家),外商銀行67家,4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農民銀行虎尾分行等1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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