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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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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信用風險移轉商品之管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9/02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3年9月2日發布
<網址: http://www.cbc.gov.tw>
信用風險移轉商品之管理
一、歐洲中央銀行2004年5月公布「歐盟銀行信用風險移轉商品:業務狀況、涉及之風險及風險管理」調查報告,除彙整歐盟區內銀行使用信用風險移轉商品(如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附抵押擔保受益憑證等組合式商品)情形外,並提出銀行及主管機關應注意之管理議題。
二、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次:
(一)市場運作
信用風險移轉商品市場已逐漸發展為銀行與銀行間交易市場。大型銀行對信用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比例甚至占全體調查對象交易量之80%(如德國情況);證券商、投資公司及避險基金次之(占10%-30%);保險公司再次之(占1%至10%之間)。除部分積極承作之銀行外,目前該業務對大多數銀行而言,重要性有限。
(二)風險管理
信用風險移轉商品涉及之風險包括:信用、模型暨評價、流動性、交易對象與其相關性、法律暨交易文件、系統性市場失序、銀行聲譽、信用評等及法規管理等風險。銀行管理信用風險方法主要包括:逐日市價評估信用暴險額度、合併管理不同事業線之信用暴險、估計交易對手於市場緊俏狀況下信用貶落之相關性及加強內部信用分配作業等。
(三)監理政策議題
主管機關應注意總體監督及個體監督之主要政策議題如下:
1、總體監督
(1)密切注意重大交易違約、清算困難或舞弊案件可能對市場信心產生之影響,並關注金融市場基本架構之健全性、受創市場迅速恢復能力及挽回市場信心的方法。
(2)對未經管理且業務不透明的事業涉入高風險的金融交易,應予適當管理。
(3)持續監控市場結構及銀行使用信用風險移轉商品之真正動機。
(4)注意交易契約法律效力、清算作業及銀行交易確認函無法跟上市場發展速度等問題。
(5)改善金融機構辦理信用風險移轉商品業務之透明度及公開揭露作業。
2、個體監督
(1)督促銀行建置正確且有意義之信用暴險衡量方法。
(2)對投資人瞭解新穎商品風險之程度應加以監控及監視。
(3)積極交易銀行應模擬壓力測試,建置適當模型評估商品之重大風險,並作好風險控制。
(4)參與複雜商品交易之銀行若未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制度,應接受金融監理機關的詳細查核。
三、本行對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與附抵押擔保受益憑證等組合式商品業務之風險管理向極重視,除透過報表稽核定期分析與公布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承作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量、名目本金餘額及公平價值金額等資訊外,並將該類商品與本行有關之業務規定列入必要時之專案查核重點項目,以督促銀行建構妥適的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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