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16號(九十三年六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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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6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客戶利用網路銀行服務,經由該行SWIFT供客戶傳送國外付款指示,並委由該行海外分子行或海外合作銀行就其約定扣款帳戶執行轉帳或匯款交易。
二、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中國農民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或外匯定期存款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二)台灣土地銀行:外匯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連結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商品選擇權業務。
(四)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其與外幣利率交換結合之「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業務。
(五)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或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或外幣利率選擇權組合之不侵蝕存款本金之「組合式存款」業務。
二、核准國泰世華銀行東門、中和分行,富邦銀行新竹分行,建華銀行古亭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6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87家,其中本國銀行1,020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77家),外商銀行67家,6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復華銀行馬蘭分行等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