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98號(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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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之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本行爰於本(六)月八日比照修正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
本次修正主要內容包括:
一、 增加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境外基金:
(一) 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超過該境外基金資產淨值之O‧四%。
(二) 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及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合計不超過該境外基金資產淨值五%。
二、 放寬投資國外債券之評等規定,由「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放寬為「BBB級(含)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