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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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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96號(OBU對大陸台商授信規定並無任何改變)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6/07新聞稿 財政部  新聞稿 93年6月7日發布
中央銀行
<網址:http:/www.cbc.gov.tw>
針對本(七)日某報報導「OBU放款中國台商大幅限縮」乙則,查報導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中央銀行及財政部特別發布新聞稿澄清。
財政部及央行表示,OBU對大陸台商放款已於九十一年八月開放,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OBU得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業務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財政部及央行強調上開OBU對大陸台商授信規定並無任何改變。
有關報載政府透過銀行公會發文限縮OBU放款給中國台商乙節,應屬誤解,中央銀行及財政部表示,近日透過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銀行之規定,不僅未改變OBU對大陸台商之放款規定,而且進一步放寬OBU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徵提規定,包括:
(一) 四月二十六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同意放寬本國公司得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為擔保品,所申請之融資額度,得轉供其境外子公司在OBU申請短期週轉性貿易融資時使用。
(二) 五月十四日財政部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放寬OBU辦理擔保授信之擔保品徵提規定,得以國內母公司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品,且擔保品不再限於同一家外匯指定銀行之外匯定存單。有關授信資金之用途,並同意得作為海外台商在大陸地區之短期貿易融資使用,如係簽發遠期信用狀,其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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