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93號(九十三年五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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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5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建華商業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新臺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衍生商品組合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
(二)交通銀行:外幣股價選擇權、外幣股價交換、外幣遠期利率協定、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以及外幣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含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連結新臺幣或外幣定期存款之組合式產品共八項業務。
(三)中國農民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復華商業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新臺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組合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
(五)大眾商業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新臺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組合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外幣股價(含指數與個股)選擇權」及新臺幣定期存款或外幣定期存款與上項產品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外幣遠期利率協議業務。
(六)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及/或外幣利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
(七)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與「外幣股價(含股價指數)選擇權」、「外幣匯率選擇權」、「外幣利率選擇權」或「外幣商品選擇權」四者之任一項結合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之組合業務及其與外幣定存連結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新臺幣/外幣定期存款、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與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組合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
(九)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或外幣存款與新臺幣、外幣利率衍生性商品連結之不侵蝕存戶本金之「組合式存款」,與可能侵蝕存戶本金之「組合式產品」業務。
(十)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名目本金及利息支付均以外幣計算,且其中計息條件涉及新臺幣利率指標之新臺幣Quanto Swap(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及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之一項或多項組合)業務。
二、核准寶華銀行內湖分行,荷蘭銀行板橋分行,建華銀行永康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5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83家,其中本國銀行1,016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73家),外商銀行67家,5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玉山銀行海山分行等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