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61號(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銀行法規遵循功能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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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發布「銀行法規遵循功能指導原則」
一、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2003年10月27日發布「銀行法規遵循功能指導原則」諮詢文件,揭示銀行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在法規遵循應負之責任,及法規遵循功能之組織架構、角色、職責及其他相關議題,提供銀行管理法規遵循風險之參考。
二、 法規遵循功能係指獨立辨識、評估、建議、監督與報告銀行法規遵循風險的功能,其中法規遵循風險係指因違反法律、法規、業務準則及優良實務準則(統稱為法律、法規及準則)而遭致法令或監理機關懲罰、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之風險。本報告揭示十一條銀行法規遵循功能基本指導原則,其重點摘述如下:
(一)銀行董事會應負責監督銀行法規遵循風險管理制度,核准法規遵循政策,及至少每年檢討執行情形。
(二)銀行高階管理人員應負責訂定法規遵循政策,及建立一個長久且有效的法規遵循功能。
(三)銀行法規遵循功能應有正式地位,明訂於規章或其他經董事會核准之正式文件,且獨立於銀行營運活動之外。
(四)銀行法規遵循功能必須辨識、評估及監督銀行所面臨法規遵循風險,並向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建議與報告。
(五)法規遵循主管應負責法規遵循功能之日常管理;法規遵循執行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資格、經驗、專業與人格特質。
(六)跨國經營業務銀行,應確保銀行整體法規遵循架構已適當因應當地國法規遵循議題。
(七)法規遵循功能的範圍與廣度應接受內部稽核的定期查核;法規遵循功能與內部稽核功能應加以區分。
(八)在法規遵循主管(其應為銀行員工)適當監督下,銀行可將法規遵循部分作業委外辦理。
三、我國為督促銀行加強法規遵循風險管理,財政部91年1月31日修訂之「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2年12月31日發布之「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三條,均規定銀行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單位負責該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人員擔任遵守法令主管,以確保該制度之有效運作,健全內部管理。此外,財政部亦於90年12月18日核准備查銀行公會所擬之「遵守法令自評檢核表範本」,提供各銀行制訂自評檢核表,以便辦理自行查核之參考。
三、 金融機構法規遵循功能向為本行監理重點,除實地檢查時加強查核金融機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實際執行情形外,本行場外監控之CARSEL報表稽核系統,亦將「法規遵循(R)」列為重點評估項目,以督促銀行確實遵守法令規定,健全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