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33號(九十三年七月份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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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7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7月20日函告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要求應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
二、為提升對美元偽鈔辨識能力,本行委請匯豐銀行台北分行自香港派遣專家,於7月29日及30日來本行舉辦二場辨識美元偽鈔之講習會。
三、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板信商業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連結外幣匯率選擇權之「組合式商品」業務。
(二)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新臺幣利率選擇權、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
(三)荷商荷蘭銀行板橋分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四、核准中國信託銀行長春、士林、正義、西松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7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90家,其中本國銀行1,024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81家),外商銀行6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