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參考資料(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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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融穩定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以下簡稱 Basel II)已於本(2004)年6月底定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成員國家將於2006年底開始實施,惟進階方法則延至2007年底開始適用,其他國家之監理機關則應仔細衡酌其效益後自行決定實施時間表及實施範圍。
Basel II定案內容與第三版草案主要差異,在於採內部評等法之銀行,資本計提只支應未預期損失,預期損失則以提列準備因應,且實施前須同時依新舊方法平行計算,2006年底起三年過渡期間,資本計提不得低於按舊方法計算之一定比例(依序為95%、90%、80%)。另資產證券化暴險及作業風險跨國適用議題,亦有進一步規範。
Basel II不僅是資本適足性法規遵循,更強調銀行風險管理,其提供資本誘因,並透過監理機關審查及市場制約力量之相互運用,鼓勵銀行增進風險管理水準。又Basel II縮短銀行「法定資本計提」與內部「經濟資本」管理之距離,鼓勵銀行在衡量風險與報酬後,進行資產、負債及經濟資本之最適化管理,以提升經營績效。
金融界對Basel II普遍抱持肯定態度,認為資本計提更具風險敏感度,加上三個支柱相互運用,有助於健全金融體系及促進金融穩定,惟過去數年來多項國外評論及研究表示,Basel II可能對總體經濟及金融市場產生一定程度影響,其中包括:
1. 與信用評等連結之資本計提方法,可能加重景氣循環之波動幅度;
2. 資本計提更貼近實際風險,可能影響銀行選擇信用供給種類,消費性及房屋抵押放款業務因適用較低風險權數,可能因而受惠;
3. 銀行採用相同或類似之風險模型技術,可能產生群聚行為(herd behavior),不利金融穩定。
惟依據法國中央銀行於2003年11月所發布「Financial Stability and the New Basel Accord」報告表示,為避免加重景氣循環,Basel II已進行相當修訂,包括平緩企業暴險之風險權數曲線;銀行須採行壓力測試並接受監理機關之監督;銀行須持有額外資本緩衝以因應景氣衰退等,均有助於減緩Basel II對總體景氣循環之衝擊。此外,該行並認為法國的銀行會自行選擇在景氣循環中相對穩定之評等系統,且內部評等法鼓勵銀行廣泛地採用「風險與報酬」工具,可更精確地訂價放款及重新分配信用,以符合銀行管理政策及經營策略。又金融監理機關透過驗證銀行內部評等系統穩健性及持續性的監督,應可在風險敏感度與金融穩定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我國目前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與銀行公會聯合成立Basel II共同研究小組,邀集主管機關、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多家銀行參與適用性評估及法規增修有關研究。中央銀行除參與該小組研究及提供建議外,將持續關注我國實施Basel II對金融穩定之影響,以符合本行促進金融穩定之法定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