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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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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89號(中央銀行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5/26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5月26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中央銀行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配合國際金融市場之發展與國際金融管理趨勢、持續落實金融開放政策、提高行政效率及自律功能,於本(二十六)日發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二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八條及四十一條,共五條條文,其要點如次:
一、 經本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辦理以下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由事前許可制放寬為事後報備制:
(一)單項產品:下列契約之交易業務
1.遠期利率協議、商品遠期契約、股價遠期契約。
2.匯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商品選擇權、股價選擇權等契約。
3.換匯換利、利率交換、商品價格交換、股價交換等契約。
(二)組合式產品:
前述(一)所列單項產品之任一項與外匯定期存款或新臺幣定期存款組合而成之產品。
二、簡化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行政程序,得由各總社備文,逕向本行申請許可。
三、配合外匯自由化及參照國際市場慣例,取消每筆交易(非現鈔)在一萬美元以下之買賣差價不得大於新臺幣一角之規定,改由指定銀行自行訂定買賣匯率,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四、增訂指定銀行擬辦理尚未開放之新種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本行得授權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後訂定新種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操作規範。
五、增訂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以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之自律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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