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21號(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事宜)
<網址:http:/www.cbc.gov.tw>
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
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事宜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開放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該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以新臺幣計價者,其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利用客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由證券商檢附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為使指定銀行受理上項結匯案件有所遵循,央行於本(2)月6日通函指定銀行,於受理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事宜,應確認證券商檢附之下列文件後,辦理結匯:
一、證券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客戶委託證券商辦理結匯授權書。如證券商與客戶簽訂之結構型商品契約已明訂授權由證券商辦理結匯,得以證券商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客戶之結匯授權書。
三、客戶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