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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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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43號(美國財政部金融管理局放寬對外商銀行之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3/11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3月1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美國財政部金融管理局放寬對外商銀行之管理規定
一、美國財政部金融管理局(OCC)於去(2003)年12月19日發布修訂外商銀行管理規定,簡化外商銀行聯邦註冊分行適用法規,在維持其安全及穩健下,減少不必要的監理負擔。
二、本次修訂條文符合1978年「國際銀行業務法」所揭櫫國民待遇原則,其修訂重點如次:
(一)刪除外商銀行由一般分行轉換為限制業務分行而縮減在美業務時,須提出申請之規定。
(二)刪除外商銀行增設聯邦註冊分行須申請新營業執照之規定。
(三)准許跨州營業之外商銀行,得將其「資本等額存款(CED)」集中於單一帳戶合併管理。
(四)在計算「資本等額存款」金額時,排除國際金融業務單位(IBF)之負債。
(五)准許符合條件之外商銀行,得比照美國聯邦註冊銀行,以非控制目的投資股票。
(六)增加加速審核申請作業之行政規定。
三、截至92年12月底止,我國銀行在美國設有二十四家分行,主要從事批發性及國際金融業務,其中部分分行由財政部金融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及檢查。本行一向重視我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管理,除定期透過報表稽核分析我國銀行海外分(子)行財務及營運狀況外,實地檢查時均將海外受檢單位對所在國家之法規遵循情形、風險管理、資訊作業及內部控制制度等列入檢查重點項目,並督促本國銀行在合併基礎上審慎管理海外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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