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16號(九十三年一月外匯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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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1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 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復華商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二)玉山商業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2、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3、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選擇權4、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5、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與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6、新臺幣定期存款連結上述「外匯組合式產品」中任一項之組合式業務。
(四)台灣工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五)建華商業銀行:1、外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選擇權2、外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3、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與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4、外幣定期存款與上述任一項產品之組合業務。
二、核准建華銀行北高雄分行,台北國際商銀員林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華銀北南港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1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78家,其中本國銀行1,011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68家),外商銀行67家。1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土地銀行圓通分行等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