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09號(銀行利率風險管理暨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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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利率風險管理暨監理原則
一、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提供銀行業妥善管理利率風險之基本指導原則,於去(2003)年9月公布「利率風險管理暨監理原則」諮詢報告,將於彙整各界提出之評論意見後,作為訂定正式報告之參考。
二、該諮詢報告共列舉15項銀行利率風險管理暨監理原則(附表),係修正1997年9月公布之「利率風險管理原則」,除原有11項原則外,增加銀行資本適足性、利率風險資訊揭露及金融監理機關對銀行利率風險之監督等4項原則。原則1至13,除原則11與金融監理機關資訊有關外,均係銀行日常管理利率風險之準則,包括: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之監督、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作業程序、建立風險衡量、監督及控制暴險情況、落實內部控制、資本適足性及利率風險資訊揭露,特別強調銀行有效衡量、監督及控制利率風險之必要性。原則11、14及15說明金融監理機關監督銀行利率風險管理之原則,包括:金融監理機關應適時取得足夠資訊,以評估銀行利率風險水準及其所採用內部衡量系統是否能適當掌控其利率風險;對銀行無足夠資本以支應其利率風險時,應考慮採取矯正措施,要求銀行降低該風險或增加資本,或兩者並行。
三、本行對銀行利率風險管理一向非常重視,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除透過報表稽核按季分析本國銀行新臺幣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之關係暨評估淨值承擔利率敏感性缺口之能力外,實地檢查時,亦將其分層負責、董事會(監察人)功能、利率風險管理作業及內部控制制度等列入重要檢查項目,以督促本國銀行建構妥適的利率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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