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55號(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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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財政部、經濟部修訂有關證券投資及直接投資之相關法令及簡化結匯手續,央行於4月7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俾銀行業輔導客戶辦理新臺幣結匯之遵循,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制度,及開放:1、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保本型基金得以利息或未保本之本金從事國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等相關措施,修正銀行業受理上述有關結匯案件應確認之文件規定。
二、 配合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對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下者,得採申報方式,並由該部核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報證明書」之規定,增列匯出對大陸地區投資款項,得檢附上述申報證明書經銀行業確認後,辦理匯款。
三、 為便利外商在台分公司可提前將盈餘匯回國外母公司運用,增列外商在台分公司得檢附分公司認許文件及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經銀行業確認後辦理結匯,無須俟辦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再辦理結匯,便利其資金調度。
四、 增列申報人於辦理結匯申報後,可檢具「會計師」出具無故意申報不實意見書,申請更改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