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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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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36號(九十三年二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3/03/03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3月3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2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 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台灣銀行:外幣利率交換業務。
(二)中華商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三)板信商業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華南商業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五)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外幣股價(含股價指數)選擇權」業務及新臺幣定期存款或外幣定期存款與上項產品組合之「外匯組合式產品」業務。
(六)復華商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結合之「外幣利率交換選擇權」業務。
(七)斐商南非標旗銀行:新臺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八)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不限定期初、期末須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二、截至2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78家,其中本國銀行1,011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68家),外商銀行67家。2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萬泰銀行頭份分行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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