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布第216號(本行與SEACEN合辦研討會成果豐碩)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11/01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0年11月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我國央行與SEACEN合辦研討會成果豐碩
由我國央行與與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總裁聯合會(SEACEN)所屬研究訓練中心,聯合在台北舉辦為期三天之「不良債權處理機制及其對金融體系之影響」(The NPL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Its Impact on the Financial System)國際研討會,於本日(11月1日)正式落幕。本次研討會邀請世界銀行以及印尼、泰國、南韓、馬來西亞等國深具實務經驗之金融專家,進行專題演講,並經由與會學員討論、意見與經驗交流,獲致珍貴之學習成果。
1997年7月爆發亞洲金融危機後,印尼、泰國、南韓及馬來西亞等國金融機構之不良資產餘額遽升。面對鉅額之不良資產,銀行獲利下降、經營困難、信用緊縮,連帶使正常企業之授信亦受到波及。因此,其當務之急是有效、迅速的處理不良資產,以使銀行充分發揮其金融中介功能。
印尼、韓國、馬來西亞等國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機制,主要是集中處理,並由政府出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統籌運作,以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同時,不良金融資產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之後,金融機構也比較不至於因為處理不良資產,而對正常企業提供授信過於保守,進而影響經濟成長。至於泰國其不良資產亦由政府出資的資產管理公司統一收購,但資產處理仍委託各銀行辦理。這四個國家的處理不良金融資產機制中,韓國與馬來西亞兩國的作法頗為成功,值得我國借鏡。茲略述其處理方式於下︰
韓國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於1998年3月時估計達944億美元(包括已經成為不良資產的544億美元以及很可能轉變為不良資產的400億美元)。其處理原則是︰(1)同時進行金融機構重整與公司重整(具有存活力的公司如逕予清算常會使銀行遭受更大的損失,故較佳的作法是進行公司債務與業務重整,以使銀行收回較多的債權);(2)金融機構重整包括資產負債面與損益面的考量;(3)以合乎市場紀律方式建立債權人之間的損失分攤規則;(4)對於不良資產的處分採取最小成本法則;(5)加速處理比延後處理為佳。
同時,韓國挹注龐大的公共資金以處理不良金融資產問題。一方面由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orean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KAMCO)發行政府保證之債券方式籌措164億美元,以處理不良資產;另一方面則由韓國存款保險公司發行政府保證之債券668億美元,以挹注存款保險支出與金融機構增資。經由一系列的籌畫,1998年3月計畫以處理800億美元之不良資產為目標,最初KAM CO依據韓國政府的要求,必須以一半的價格向金融機構購買400億美元的不良資產,而累計至今年的收購價格比率已降至37.5﹪。KAMCO對於不良金融資產的處理相當慎重,須經實地查核與分析之後,從國際競標、發行資產抵押證券、出售個別放款、設立合資公司、債務安排與公司重整等方法中,規劃出最佳的處理方式。由於操作方式靈活,截至2001年8月,KAMCO已經買入796億美元的不良資產,其中已經處理的不良資產為419億美元(收購成本為176億美元),處理後共回收193億美元,頗具成效。
馬來西亞處理銀行重整計畫的目標有二。短期目標在於︰防止銀行危機、鼓勵金融機構放款、增進市場效率及促進經濟復甦。中長期目標為︰建立一個強韌的銀行體系、發展有效率與具競爭力的銀行部門、廣化與深化金融市場且加強金融基礎建設。
在這些目標之下,馬來西亞設立資產管理公司(Danaharta)與公司債務重整公司(CDRC),並由馬來西亞央行之子機構(Danamodal)主要以發行政府保證債券籌資對銀行挹注資本。這些機構之設立經過相當審慎的規畫︰(1)首先深入研究國際間的經驗(如瑞典的經驗);(2) 於1998年通過Danaharta Act 賦予Danaharta 下列特殊權力,以使其有能力取得、管理與處分不良資產:包括取得不良資產的法定權力、指派特殊管理者(Special Administrators)管理問題公司,以協助其重整,以及修改土地法(National Land Code)以准許在30天前通知借款者之條件下,出售土地的權力,藉以取代法院之拍賣過程;(3)專注於處理較大額度的不良資產;(4)民間部門導向( Danaharta九位董事之中,只有兩未來自政府部門,其餘來自民間部門); (5)以各種方式解決不良資產問題,而不僅是處分不良資產。
自從Danaharta 於1998年6月設立以來,截至2001年6月底為止,已經取得480.3億馬幣的不良資產,其中408.9億馬幣的不良資產正在處理中,預期約有232.1億馬幣可以回收,回收比率57%。
上述韓國與馬來西亞有效的處理不良金融資產經驗,極具參考價值,對於我國金融資產公司與金融資產服務公司之運作,以及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應有相當助益。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