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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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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207號(協助象神颱風受災戶之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1/03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中央銀行為協助象神颱風受災戶之復建,經邀集財政部金融局、中國農民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等主要銀行研商
,決定採行下列配合措施:
一、 對於本國銀行辦理各項災害貸款遇資金需要時,本行將協調郵匯局以郵政儲金轉存等方式予以支應。
二、 本行透過銀行辦理之三百億元策略性科技工業及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貸款、四百億元購置國產自動化機器設備貸款等轉融通案,借款廠商受
災情形經承辦銀行勘查屬實者,於本(八十九)年十二月底前到期應還本金准予延後半年償還,利息條件照舊。
三、 依本行「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三條發票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者,得檢同證明文件申請
延長註銷退票紀錄期限之規定,本次象神颱風受災戶,可於九十年元月二日前檢同受災證明,報請當地票據交換所核轉本行准予延長註銷
退票紀錄期限。原則上受災戶於受災後二個月內發生之存款不足退票,若於九十年元月十日以前清償贖回者,得註銷其退票記錄。
四、 銀行依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要點」辦理象神颱風復舊貸款,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
定送請該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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