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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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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222號(有關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金融業停止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業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1/24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業經本行修正,明定其施行期間至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金融業應停止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對此,本行前於十月間,已就相關事項籲請各界預為因應。
為避免疏忽,本行再次提醒各界注意配合辦理有關事項。同時,為使發票日在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限額支票及限
額保證支票,能便於償兌起見,本行特補充規定,發票人若於發票日起一年內,向原付款行申請提存備付款,指定兌付特定支票者,付款
行應予辦理;該指定兌付支票,經執票人於發票日起一年內提示時,付款行應予付款。此外,為顧及各該類存款戶之權益,金融業對於另
行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者,宜儘量予以協助,開戶手續並應力求便民。
茲就各界應請注意辦理事項,再分述如下:
一、金融業:
(一)預先通知存戶辦理結清帳戶之相關事宜,存戶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仍未辦理結清者,開戶行應將其帳戶餘額轉列「其他應付款」。
(二)存戶就所簽發票日在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於發票日起一年內,向原付款行申請提存備付款,以供兌付
特定支票者,應准予辦理。該指定兌付支票,在上開期限內,經執票人提示者,付款行並應予付款。
(三)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對於提示付款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除前述已提存備付款應予付款者外,其他不論轉列「其他應付款」之
餘額是否足付,一律以其他理由辦理退票。
(四)為顧及存戶權益,對於另行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者,宜儘量予以協助,且開戶手續宜力求便民。
二、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戶:
(一) 主動前往開戶行辦理結清帳戶手續。若有繼續使用支票之需要,可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另行申請開
立一般支票存款戶。
(二) 簽發發票日在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之限額支票或限額保證支票經提示時,將以「其他理由」退票。因此,存戶應避免簽發該類之支票
,已簽發者,應秉持誠信原則,主動與持票人連繫,清償票款。
(三) 簽發發票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未經付款者,發票人亦應主動向執票人清償票款,或至原付
款行就各該特定支票提存備付款,供執票人兌領。提存備付款之期間,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限。
三、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之執票人或可能收受者:
(一) 持有發票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含十二月三十日)付款之支票,應注意及時提示付款。若為劃線支票,應提前送存往來銀行
,俾能於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提出交換。
(二) 避免收受發票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週日)以後付款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以免提示時未能獲得付款。
(三) 提示支票未獲付款者,執票人宜儘速向發票人請求清償,若發票日在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亦可請發票人於付款行提存備
付款,再由執票人將支票重行提示,兌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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