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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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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226號(本行召開三十二家金融機構稽核及授信主管聯繫會議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1/29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為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稽核工作、提升授信品質,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邀集所負責檢查之三十二家本國金融機構
稽核及授信主管假本行第二大樓十一樓召開聯繫會議,會議由金檢處陳處長主持。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案包括「金融機構稽核部門應如何加強逾期放款之查核」、「金融機構稽核部門應如何加強查核,以防範電話語音轉帳衍生
的風險」、「金融機構稽核部門應如何因應網路銀行業務之發展」、「票券金融公司應如何加強純信用保證之審核及風險管理」、以及金
融機構對主管機關之建議事項,如「建議修正列報逾期放款之部分規定」等。
會中達成之共識摘要如下:
一 金融機構稽核部門查核營業單位之逾期放款時,應加強之部分包括:對逾期放款大幅增加之營業單位,應切實查明逾期放款增加原因及徵信
、核貸、覆審等作業有無缺失,有無未依規列報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之情形等;另應切實評估逾期放款可能遭受之損失,以免影響備
抵放款損失之提列。
二 為防範電話語音轉帳衍生之各項弊端,金融機構應依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原則重新檢討作業流程、相關規範及程式設計處理方式;另針對營
業單位辦理是項業務情形,稽核部門應加強查核。
三 為因應網路銀行業務之發展,稽核部門應積極參與網路銀行業務之規劃及推展,瞭解銀行風險之所在,訂定查核程序,落實查核工作,以防
範各種風險於未然;另本行函送各銀行之「網路銀行業務查核項目參考資料」,可作為訂定查核項目之參考。
四 票券金融公司為加強純信用保證之審核及風險管理,應由董(理)事會及管理階層參酌同業平均比率,考量本身授信部位及風險承擔能力
,自行審慎訂定純信用保證比率並妥為控管。
五 對於金融機構建議放寬免列報逾期放款之範圍,如建議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重整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建議對重新申請協議償還計畫並能履約
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等。鑑於財政部已規定借戶依一定條件協議分期償還案件,經按期履約者得免列報逾期放款,為避免我國逾期放款
免列報範圍日益擴大,造成民眾對本行及財政部公布之逾放比率是否有所隱匿產生疑慮,金融機構仍應依財政部所訂之定義與列報範圍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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