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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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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9號(票信管理新制說明)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2/16新聞稿 中 央 銀 行 新 聞 稿 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一、本行為因應金融自由化之趨勢及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前經會同產、官、學界代表,組成「改進票信管理制度」業務改革小組,歷經多次討論,決議將現行以行政命令規範退票及拒絕往來之制度,改由本行以行政指導方式,輔導各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簽訂「辦理退票與
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及金融業者與客戶間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之方式,加以規範。本行業經研擬該二契約範本,並獲
行政院公平會及消保會審查通過。
二、票信管理新制定自本(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其主要內容如次:
(一) 退票後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事實者,均可申請辦理註記。
(二) 一年以內發生退票未經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達三張者,金融業者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予以拒絕往來三年。拒絕往來期間一律為三年。
(三)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於屆滿前對於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者,圴得申請恢復往來。
(四) 除現行以書面方式查詢票信外,增加以電話語音及網路查詢。並擴大票信查詢之內容,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全部列管之退票相關資料外,尚可提供清償註記及退票之明細資料。
三、有關新制之內容,本行將於二月中旬發放「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給各金融機構,以供其客戶參考。該小冊內容並將張貼於本行及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網站,供各界上網查閱。網址如下: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http://www.twnch.org.tw
四、為求票信管理新制之順利實施,請各界配合辦理如下:
(一)票據交換所
1.台北市以外之十五家票據交換所分別辦理書面授權,委由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主任委員代理與金融業者簽訂「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以簡化簽約作業。
2.台北市票據交換所儘速備妥「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並洽各金融業者之總機構辦理簽約手續。
(二)金融業者
1.儘速印製「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以供使用。
2.於總機構與票據交換所簽訂「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通知存戶,在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內容。
3.金融業者於辦理上述通知時,應檢附該「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並善用各種機會與方法,本服務客戶之熱忱,輔導存戶完成確認該補充條款之工作,包括:
  (1)解說補充條款之要旨。
  (2)給予存戶五天以上之審閱期間。
  (3)存戶確認時,須於該補充條款簽署。
4.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後,對於申請支票存款往來之新開戶者,應輔導其同時簽訂「支票存款約定書」及
「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三)支票存款戶
1.於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確認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時,詳閱該條款內容,並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回復,以免逾期
被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2.簽發票據須注意帳戶內有無足額存款,以免發生退票,影響票信。因新制實施後,退票紀錄只能註記,不能註銷。
3.發生退票後,有清償贖回等涉及票信之事實者,須申請辦理註記,以表明票信狀況之改善。
(四)執票人
票信新制實施後,宜儘量利用票據交換所提供之資訊,以書面、網際網路或語音查詢發票人之票信資料,以保障權益。
五、另為促進各界對票信管理新制之了解,本行於近期內將會同台北市票據交換所至各地票據交換所舉辦說明會,向各金融分支機構說明新制之內容(說明會行程詳附表),並請各金融分支機構積極進行對客戶之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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