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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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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4號(八十九年十二月外匯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1/06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一月六日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八十九年十二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公告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金門、馬祖地區之金融機構辦理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及人員往來有關之匯款應注意事項」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依該注意事項及規定:
(一)金門、馬祖地區居民與大陸地區從事貨物進出口及人員往來有關之匯款金額,每次以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為限,但經指定銀行確認貨物進出口證明文件相符者,不在此限。其結匯人為自然人者,應符合「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且年滿二十歲之人員;為公司、行號及團體者,應為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設籍在金門、馬祖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結售、結購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應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金門、馬祖服務站發給往來金門、馬祖旅行證辦理結匯,其每筆外幣結售金額不得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結購外幣限原先結售為新臺幣未用完部分兌回外幣,並應憑原始結售外匯水單辦理。
二、為加強指定銀行為國內顧客簽發擔保信用狀,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子公司(含大陸地區)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案件之管理,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函各指定銀行,規定於辦理是項案件時,應就被擔保之海外公司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形及其還款財源詳加評估,以避免發生保證責任,而需由國內廠商結匯代償之情形。如需履行保證債務,應由顧客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其每年自由結匯額度內辦理結匯。
三、鑒於銀行外匯存款日增,為維持外匯指定銀行收存外匯存款之適當流動性,及縮小國內新臺幣存款與美元存款間之利率差距,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指定銀行收受新增之外匯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含到期續存),應按準備率五%提存準備金,並以外幣(美元或原幣)存放央行。十二月廿九日起該準備率提高為十%
四、為維護金融紀律,於十二月二十六日邀集全體外匯指定銀行來行,要求各匯銀辦理遠期外匯業務時,應依法規遵循精神,確實審核相關實需交易文件,並對明年開始的外匯收支匯款分類的修正及未來銀行在推動網路外匯交易業務時的相關事宜,請銀行配合辦理。
五、接受指定銀行報備開辦新種外匯業務:
(一)彰化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二)台北銀行:外幣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結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三)大眾商業銀行:店頭市場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四)日商東海銀行台北分行:店頭市場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六、在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家數方面,核准臺銀內湖、蘇澳分行、比利時聯合銀行台中分行、渣打銀行台中分行等四家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十二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九四七家,其中本國銀行八七八家(包括總行四十家,分行八三八家),外商銀行六九家。十二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臺銀馬祖分行等九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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