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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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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7號(私人銀行洗錢防制準則)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1/10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一月十日
一、由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班牙國際銀行、大通銀行、花旗銀行、瑞士信貸銀行、匯豐銀行、德意志銀行、摩根銀行、瑞士銀行及法商興業銀行等十一家國際性銀行與全球反貪瀆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於二○○○年十月在瑞士共同發布一份「全球私人銀行業務洗錢防制準則」,以防範客戶利用私人銀行業務進行洗錢。該項「全球私人銀行業務洗錢防制準則」主要內容如次:
(一)銀行應接受財富及資金來源能合理證明其正當性之客戶。
(二)銀行對以號碼或替代帳戶為戶名、客戶來自高風險國家、境外之團體及公眾人物辦理開戶應加強審查。
(三)銀行應適時更新客戶檔案,並應定期檢視客戶相關資料,確保資料一致性與完整性。
(四)銀行對不尋常或可疑活動之辨識及追蹤應訂定書面政策,並加強控制功能。
(五)銀行人員應熟知重要交易及新增交易,並使用自動化系統或其他方式執行此項工作。
(六)銀行之書面控制政策應建立標準控制程序以利執行。
(七)銀行應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制訂訓練計劃以確認及防制洗錢,對相關文件應保存紀錄。
(八)銀行應建立例外及異常程序並配置適當人員與部門負責防制洗錢事宜。
二、我國政府為維護正當經濟活動,並展現遏阻犯罪之決心,領先亞洲各國於一九九七年四月正式實施洗錢防制法。鑑於國內私人銀行業務日漸成長,中央銀行於實地檢查私人銀行業務時,將參考上述準則,查核銀行對認識客戶、辨識異常及可疑交易之處理是否妥善,並配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於一九九七年九月發布「有效銀行監理二十五項重要原則(Core Principles)」之第十五項「監理機關應審核銀行政策、準則及作業程序,包括詳盡之認識客戶原則,以提昇金融部門職業道德,防範有人故意或非故意利用銀行犯罪之事項」建議,落實各項防制洗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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