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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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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1號(四千五百億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期限之規定)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1/19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有關四千五百億元傳統產業專案貸款期限最長七年之規定,為提升該專案對傳統產業之實質效益,金融機構對於企業提供廠房及其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品之資本性支出融資,業經財政部與本行報奉行政院核定,其借款期限得不受最長七年之限制,而由承貸行庫視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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