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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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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國際金融體系之新合作關係)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10/20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0年10月20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國際金融體系之新合作關係
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係依據一九四四年布列敦森林協定而成立的國際金融組織,當初設立目的旨在解決國際間經常帳失衡問題。然而近年來,一連串國際金融危機事件均係導因於大量短期資本迅速撤離,包括墨西哥金融危機、亞洲金融危機、巴西金融危機及最近之土耳其與阿根廷金融危機等。是故,國際金融體系確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定位與發展方向,而已開發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之間更應建立新的合作關係,以攜手共同面對新金融局勢之挑戰。
近來之金融危機經驗提供下列五項重要教訓,包括(一)借款國家必須注意管理債務之到期日與幣別組合,有效地監督與管理公部門與民間部門之暴險,以降低金融危機發生之可能性;(二)國際金融組織之融資應有所規範,以促使借款國家加強制定自身防範措施; (三)借款國家應在發生償還困難之前,與投資者建立良好關係;(四)避免流動性危機之最好方法是將流入新興市場之資本性資金由債務融資轉為股權投資與直接投資;(五)資訊透明化,以促使借貸雙方作出正確決策並降低擴散風險。以透明化而言,目前為止,在設計與執行標準及其遵循方面,加強已開發國家與新興市場國家之合作與蹉商,成果頗為豐碩。
根據IIF(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統計,過去三年,民間資本移動金額約較官方資本移動大了七‧五倍。是故在此以民間資本為主之國際資本市場上,官方部門之地位已大不如前。再者,IMF並無法提供無限資金,故不應擔任國際最後貸款者角色。因此真正可行辦法是,國際金融組織必須明確訂定融資放款準則,以規範IMF放款之金額與範疇。然而當借款國遭受極嚴重之流動性危機時,IMF之角色雖不可或缺,但官方資源實為有限,是故國際金融組織正積極加強民間部門參與金融危機之解決。
參考資料: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ystem: A New Partnership」 Speech by Mr. Mervyn King, Deputy Governor of the Bank of England,
at the 20th Anniversary of the Indian Council for Research o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New Delhi, 9 Augus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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