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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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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48號(九十年二月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3/10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九十年三月十日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年二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接受指定銀行報備開辦新種外匯業務:
(一)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建國分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存款與買入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及外幣存款與買入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三)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外幣股價指數選擇權」業務。
(四)寶島商業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五)泛亞商業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
二、在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家數方面,核准台新銀行新竹分行、台灣銀行金門分行等二家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二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九五五家,其中本國銀行八八五家(包括總行四十家,分行八四五家),外商銀行七O家。二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富邦銀行員林分行等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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