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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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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產業週報)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5/26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歐洲央行體系法律地位之探討
歐洲央行體系係為因應歐元誕生及執行歐元貨幣政策,依據歐盟條約及歐洲央行體系法而設立,由歐洲央行及十五個歐盟會員國央行所組成。
歐洲央行體系主要目標在於維持物價穩定,次要目標在協助經濟發展。歐洲央行是個國際機構,可以行使法人權力,包括取得不動產、簽署契約、進行訴訟等。但由於歐洲央行並不是在國家政府底下所設的機構,缺少主權國家的特質,因此受司法豁免權保障的範圍,要遜於國家政府;不過,仍具有(一)財產及檔案資料不被搜查、沒收或侵犯的保障,以及(二)任何盈餘免課徵所得稅的權力。
為使歐元貨幣政策的執行更有效力,歐元使用區域內的各國政府,必須立法確保該國央行職權的行使,維持獨立(如央行總裁任期最少為五年),及在政策及業務推動的優先次序;而歐洲央行的指示,則高於該國政府的指示。雖然這些國家央行的許多重要傳統功能(如發行貨幣及制訂貨幣政策),已被歐洲央行所取代;但仍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因而司法豁免權的保障範圍,便視業務性質而定。如果代表歐洲央行操作外匯準備,則它是歐洲央行的代理人(須告知交易對手該項關係),萬一發生法律訴訟時,由歐洲央行出面處理;如果代表該國政府執行業務,則受到較多司法豁免權的保障。
另,英國法律對於外國央行是否受到國家司法豁免權保障的認定,係視所從事的業務性質而定。如果從事商業交易,則外國央行不具國家司法豁免權;如果代表國家從事交易,就受到國家司法豁免權的保障。
  參考資料:
1.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 Status and Immunities", Butterworth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 January 2001.
2. 歐洲央行體系法
3. "Central Banks and Sovereign Immunity",Butterworth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 March 2000, pp
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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