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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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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212號(93年11月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12月8 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93年11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便於民眾兌換外幣,11月8日通函各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及辦理簡易外匯業務銀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業務之銀行有依規定收兌外幣之義務並應加強偽鈔辨識能力,不得對客戶拒絕收兌外幣,且本行並未規定收兌外幣應憑水單。

二、為配合FAIT對反恐的建議,11月8 日通函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及辦理國外匯款之銀行業,於辦理國外匯出匯款時,必須將匯款者之全名、帳號或身分證件號碼及地址,顯示於匯款電文中。

三、同意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幣遠期利率協定業務。

(二)新加坡華僑銀行台北分行:外幣利率交換業務。

(三)誠泰商業銀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

(四)聯邦商業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截至11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1,098家,其中本國銀行1,032家(包括總行43家,分行989家),外商銀行66家。11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合作金庫銀行林口分行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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