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82號(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如未予延長,本行921震災專案貸款之因應措施)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10月20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如未予延長,本行921震災專案貸款之因應措施:
一、本行921震災貸款「受理期限」,係配合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施行期限,定為不得逾94年2月4日。如該條例於94年2月4日施行期滿未予延長,則本行921震災貸款受理期限,將無延長之法律依據。
二、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及基於政府施政之延續性,並克服前述貸款「受理期限」無法源可予延長之問題,經本行邀集相關機關及主要承辦金融機構研商獲致共識,對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已重建中之住宅,尚未完工者,其重建資金協助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重建中之住宅,包括依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之集合住宅、新社區或個別住宅等,已取得建照或參加都市更新重建者。
(二)前述重建中之受災戶,擬申貸本行震災貸款者,請於94年2月4日以前,持房屋毀損證明及建照等有關文件,逕洽承辦金融機構申貸本行921震災貸款;其中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者,得由都市更新會依上開規定造具受災戶名冊逕洽承辦金融機構申貸本貸款。
(三)承辦金融機構受理後,再予徵信審查,決定准駁,撥款期限展延1年(至95年2月4日);屆期如重建工程仍未完成,得檢具憑證申請展延,由承辦金融機構核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