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81號(中央銀行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
央銀行新聞稿 93年10月19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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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擴大台北外匯市場,並營造公平、安全及合理的交易秩序與環境,依循序開放政策,決定自本(十)月二十日起開放委由具備外匯專業知識與操作技術之外匯指定銀行代為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爰訂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 經本行許可得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業務之指定銀行,檢附各項規定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本項業務。
二、 本項業務包括外幣間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及其他經本行許可之交易。
三、 為防範利益衝突,指定銀行應另設專責單位辦理本項業務,且僅能以個別委任人之全權委任關係辦理。
四、
指定銀行辦理本項業務,其董事、監察人及專責單位之經理人、相關業務人員、其他受雇人應避免利益衝突之發生,若有違反法令或契約致委任人遭受損失時,應負損失賠償責任。
五、 指定銀行除依本辦法辦理本項業務外,另應遵循財團法人台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之業務規範。
六、 相關之宣傳及廣告事宜應受銀行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規範。
七、 有關辦理本項業務所生糾紛,得於契約中向銀行公會申訴或請求調處。
開放此項業務後,應有助於台北外匯市場之發展,並減少目前外幣保證金交易之糾紛。
管理辦法 [DOC檔][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