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003號(報載有3家上市上櫃公司因操作外幣匯率選擇權虧損,本行對此種情況特提出三點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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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報載有3家上市上櫃公司因操作外幣匯率選擇權虧損,其中一家損失高達新臺幣9.21億元。
本行對此種情況特提出下列三點呼籲:
一、 公司應加強財務操作之風險管理,操作任何衍生性金融商品均需有董事會之授權,並於財務報表上充分揭露。
二、 操作選擇權應以避險為主,近來發現部分公司有出售大量選擇權,藉以賺取權利金,卻曝露於過大匯率風險之情事。例如:當新臺幣對美元即期匯率為34元時,客戶同時賣出履約價格在35元的買權及履約價格在33元的賣權給外匯銀行,各1,000萬美元。若契約期間新臺幣對美元匯率未如預期在33元至35元間狹幅盤整,反升至31.8元時,則前所出售履約價格在33元的賣權將被執行,導致客戶產生新臺幣1,200萬元的巨額虧損,不可不慎。

三、外匯銀行與客戶的關係是永久的,銀行應善盡風險告知義務,避免客戶因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造成鉅額虧損,以維繫與客戶間的良好業務往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