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86號(中央銀行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
中央銀行新聞稿 93年10月27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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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
本行考量國內外經濟受氣候不小影響,為增加國內廠商之新種避險管道,減少颱風、溫度、洪災、雨量等可能造成之天災風險損失,依循序開放政策,決定同意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行開辦外幣氣候選擇權業務,並同時開放指定銀行申請辦理,其要點如次:
一、
指定銀行僅須檢附下列四項書件向本行申請許可辦理本項業務:1.法規遵循聲明書.2.本國銀行董事會決議擬申辦此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3.風險預告書.4.人員資歷表。
二、 本項業務初期以國內外法人為交易對象,並以外幣計價。
三、 業務標的為台灣或全球氣候指數。
四、
氣候指標須具備公開、公正、客觀與資訊對稱之條件。外幣氣候選擇權以台灣氣候指標為標的時,須以正式議約方式使用經過公開、公正、客觀機構確認發布之氣候資料,作為其評價及清算依據,相關文件並應委請律師審閱,以昭公信。
五、
辦理本案業務應適當規劃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風險管理部門須確實控管定價與後續之評價,以落實風險管理。會計處理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準則及相關法規辦理,並將交易資訊充分揭露。
六、
應對客戶善盡風險告知之義務,須充分告知客戶定價及後續評價之內容與方式等各相關要點以達成共識,風險預告書中須由交易人確認對氣候資料、參數、指標等定價相關資料所計算出之價格及後續之評價方式已獲得充分說明及了解。
開放此項業務後,廠商增加一項避險工具,對國內經濟及企業營運應具有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