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205號(銀行設立遵守法令部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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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設立遵守法令部門原則
一、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為闡明金融監理機關對銀行遵守法令之觀點,及提供銀行業妥善管理遵守法令風險之基本指導原則,於本(二○○三)年十月公布「銀行設立遵守法令部門原則」諮詢報告,期待各界提出評論意見,作為訂定正式報告之參考。
二、該諮詢報告將「遵守法令風險」定義為銀行未遵守現行法律、規定、道德準則及良好作業標準,而遭致法律或行政處分、財物損失或聲譽傷害之風險。該報告列舉銀行設立遵守法令部門十一項原則(附表),除原則一至三與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一貫強調銀行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責任有關(如:董事會應負責核定銀行高階管理階層所擬定之銀行遵守法令政策,並檢討評估銀行管理遵守法令風險之成效)外,其他八項均係銀行在目前金融環境下,設立遵守法令部門以管理遵守法令風險之重要原則。主要如:銀行應在其組織中設立永久性遵守法令部門,該部門應獨立於銀行營業部門活動以外;其職責為辨識、評估及監控銀行所面對之遵守法令風險,並就該類風險向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提出報告及建議。遵守法令部門主管應依照本報告所列舉之原則管理其日常業務,且該部門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資格、經驗及專業知識,俾能有效達成任務。
三、中央銀行一向重視銀行執行財政部有關「遵守法令主管制度相關自評事項」之情形,對本國銀行除透過報表稽核持續監督外,實地檢查時,亦將其董事會(監察人)功能、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及守法性等列入檢查項目,督促本國銀行落實「遵守法令主管制度」及相關自評檢核工作,以促進銀行之健全經營。
銀行設立遵守法令部門原則 : 見附表[XLS檔][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