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211號(九十二年十一月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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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十一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核准交通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一)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結匯
(二)每筆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原幣匯出匯款
(三)境內同一銀行本人帳戶或事先約定同一銀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
二、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台北銀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利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二)中國農民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外幣利率交換業務。
(三)玉山商業銀行:外幣定期存款與外幣匯率選擇權組合之「外幣組合式產品」業務。
(四)法國東方匯理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及外幣利率選擇權之「外匯組合式業務」。
三、核准日盛銀行中壢、雙和分行,台南企銀虎尾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十一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七三家,其中本國銀行一、OO六家(包括總行四四家,分行九六二家),外商銀行六七家。十一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合庫迴龍支庫等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