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布第217號(投資人投資境外基金,宜審慎評估其投資風險)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12/1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12月1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目前國人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包括境外基金),主要係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管道投資,截至92年10月底止,經由該管道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餘額計287億美元。
由於金融機構係被動接受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外基金,而現行法令並未規定其國外發行公司須在台設立分支機構,以致投資人權益無法受到國內相關法令之保障,因此經常發生投資糾紛。
反觀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對於境外基金在當地募集、銷售等,均訂有嚴格管理規定或限制,以保護投資人。以新加坡為例,於金融管理局註冊者,須於當地實質設立公司;未於金融管理局註冊者,則須與當地公司簽訂合作契約,由當地公司負責銷售。
鑒於現行法令並未賦予證券主管機關對境外基金有管轄權,為使投資人之權益得以保障,並使國內基金與境外基金得公平競爭,行政院已於92年10月30日審查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未來該法案經立法院通過後,主管機關即可據以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將境外基金納入管理。
依據Bloomberg所載資訊,近來美國共同基金頻頻發生弊案,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紐約州檢察長Mr. Eliot Spitzer等正著手調查涉及不當操作之23家共同基金公司;其中,Bank of America Corp.離職員工Theodore Sihpol,甚且被檢察官以刑事罪名起訴,為共同基金調查案首宗起訴案例。
基於美國共同基金近來頻頻涉及不當交易,遭受證券主管機關及司法當局調查,投資人權益尚未受到國內相關法令之充分保障情況下,投資人投資境外基金,宜審慎評估其投資風險,以保障本身之權益。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