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83號(九十二年十月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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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本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十月份陸續採
行下列措施:
一、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復華商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業務。
(二)台灣土地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交通銀行:外幣利率選擇權業務。
二、核准建華銀行南高雄、光華分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十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七O家,其中本國銀行一、OO三家(包括總行四四家,分行九五九家),外商銀行六七家。十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有誠泰銀行小港分行等三十七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