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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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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第134號(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07/1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中央銀行為因應金融監理需要,瞭解銀行流動性狀況,並配合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銀行財務報表之揭露」要求銀行應於八十九
年底前,依其資產及負債性質揭露到期日分析,經參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及美國申報資料,研訂完成「新臺幣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
」。已函請所有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自八十九年六月底資料起按季申報。本項資料除作為中央銀行報表稽核中有關流動性分析外
,亦提供各銀行作為控管流動能力之工具。
本報表填報範圍除包括銀行資產項目之現金及存放銀行同業、拆放銀行同業及透支、投資、放款、應收利息及收益、固定資產,負債項目之銀
行同業拆放及透支、銀行同業存款(含郵匯局轉存款)、存款、應付利息、借入款及淨值外,另包括附條件買回與賣出交易、遠期外匯交
易及貨幣交換等與新臺幣資金調度有關之資產負債表外交易,對銀行控管各天期資產負債到期日之期距缺口,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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