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新聞稿
頃因有立法委員對本行理事會成員有所質疑,謹說明如後,提供各界參考。
查中央銀行法第五條規定,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
常務理事會。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
一人。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依上述規定,目前本行理事會計有理事十五人(含常務理事六人)。其中代表農業者二人,工業一人,商業二人,銀行業二人,符合規定
。另有專家學者三人,其中兩位係中央研究院院士。故依理事背景分析,均為學經資歷兼優之人員,允足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