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新聞發佈第195號(有關銀行風險管理)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0/1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由於各國相繼推行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資本帳之管理逐漸放寬或開放,銀行間跨國資金之移動趨於頻繁及快速,此現象除影響金融市場
之穩定外,並直接衝擊銀行之風險管理能力。跨國資金移動造成之風險有信用風險(credit risk)、市場風險(market risk)及流動性風險
(liquidity risk),其中信用風險包括移轉風險(transfer risk)、外匯交割風險(FX settlement risk)及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市場
風險包括匯率風險(foreign exchange risk)及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銀行交易若涉及跨國資金移動,風險之規模及複雜度將增
加,銀行風險管理之困難度亦提高。為管理跨國資金移動所產生之額外風險,國際金融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會(IMF)或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
會(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已分別就如何加強銀行風險管理之議題提出多項建議報告,並建議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
跨國交易之風險管理制訂相關監理準則,以強化銀行風險管理,並降低資本移動風險。
國際貨幣基金(IMF)於一九九九年七月發佈之「管理跨國資本移動風險之現代方法(A Modernized Approach to Managing the Risks in
Cross-Border Capital Movements)」一文指出,金融監理機關應訂定審慎之監理政策,以有效管理跨國資本移動所產生風險。該報告建議
審慎之風險管理包括:
1、信用風險:適當地認列、分析、監督及限制信用風險,包括訂定單一授信戶或利害關係人授信限額、行業或地區別授信風險集中限額,並
將跨國交易風險納入資本適足比率、放款分類及提存備抵呆帳規定。
2、市場風險:建立外匯部位限額、利率缺口限額及相關監控機制,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適足比率,並加強市場風險資訊之公開揭露。
3、流動性風險:訂定各幣別資金缺口限額,分散資金來源及負債到期結構,並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及市場流動性資訊之公開揭露。
在我國金融逐漸邁向自由化及國際化下,跨國資金移動將更加頻繁,為因應此一趨勢,財政部於八十七年五月四日修訂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及未達標準之限制盈餘分配辦法」,要求銀行自有資本之計提須涵蓋市場風險。中央銀行亦訂定國家風險管
理與外匯交割風險管理之檢查程序,透過實地檢查督促銀行建立各項風險管理制度及限額,加強對海外投資及授信管理,並分送巴賽爾銀
行監理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七月發布「放款會計及公開揭露之穩健準則(Sound Practices for Loan Accounting and Disclosure)」與
「外匯交割風險管理之監理指導原則(Supervisory Guidance for Managing Settlement Risk in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
報告中譯本供各銀行參考。未來在資本帳持續開放下,各金檢機關將進一步合作責成銀行提昇對風險之認知及管理,並加強董事會及高階
主管對風險管理之監督及管理責任,同時,期藉由明確之會計處理與評價準則及金融資訊透明化,以增進金融體系之安全與穩健。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