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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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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198號(有關廢止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0/25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金融業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辦法」第十八條業經本行修正,明定本辦法施行期間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辦法係本行為增進國人普遍使用票據之習慣,於六十八年七月發布施行。二十年來,金融環境及社會型態歷經大幅變遷,支票已廣為各界使
用。依現行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個人亦可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其方便性與功能性均足以取代限額支票;另因電腦科技之發展,支
付方式日益多元化,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業務之重要性已趨式微。此外,本辦法限制簽發各該支票之最高金額為五萬元及一萬元
,亦不符合票據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爰經檢討決定予以廢止。
由於本辦法施行期間業經修正為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此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金融業應停止辦理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
業務。本行籲請各界預為因應,並請配合辦理如下:
一、金融業:
(一) 預先通知存戶辦理結清帳戶之相關事宜,存戶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仍未辦理結清者,開戶行應將其帳戶餘額轉列「其他應付款」。
(二)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對於提示付款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不論前述轉列「其他應付款」之餘額是否足付,一律以其他理由辦理
退票。
(三) 對於存戶另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者,宜儘量予以協助。
二、 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存款戶:
(一) 主動前往開戶行辦理結清帳戶手續。若有繼續使用支票之需要,可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開立一般支票存款戶。
(二)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勿再簽發限額支票或限額保證支票交付他人。
(三) 如簽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週日)或以後付款之限額支票或限額保證支票,於九十年始能提示付款,屆時將遭退票處理。因此
,存戶應避免簽發各該類之支票;若已簽發者,應秉持誠信原則,主動與持票人協商解決付款問題。
三、 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之執票人或可能收受者:
(一) 持有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或以前付款之支票,應注意及時提示付款。若為劃線支票,應提前送存往來銀行,以及時送交票據交換所處
理。
(二) 因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週日)或以後付款之限額支票及限額保證支票,於九十年始能提示付款,屆時將遭退票處理,因此,宜
避免收受該類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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