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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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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229號(十一月重要措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89/12/03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八十九年十一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同意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單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本國證券之額度由十五億
美元調高為二十億美元。
二、配合財政部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配合修訂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
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並規定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
價證券業務,不得有代銷海外基金之行為。
三、接受指定銀行報備開辦新種外匯業務:
(一)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定存與買入股價指數選擇權」組合之新臺幣組合式存款及「外幣定存與買入股價指數選擇權」組合之
外幣組合式存款業務。
(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店頭市場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三)富邦商業銀行、寶島商業銀行: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交通銀行:店頭市場「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四、核准安泰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提供事先約定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外匯存款轉帳
及外幣匯出匯款業務。
五、核准華南商業銀行辦理網路銀行外匯業務,利用網際網路辦理事先約定客戶之同幣別外幣帳戶間轉帳,及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國外匯款、外匯存款結購與結售業務。
六、在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家數方面,核准土地銀行板橋、新工分行等二家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十一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
為九四五家,其中本國銀行八七八家(包括總行四十家,分行八三八家),外商銀行六七家。十一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
務之非指定銀行計土地銀行金門分行等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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