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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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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第231號(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新增部分提存五%準備金)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新聞稿 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為維持外匯指定銀行收存外匯存款之適當流動性,中央銀行決定比照歐元區、日本及新加坡等金融先進國家對各種負債提存準備金之慣例,訂定外匯存款準備率。
央行曾於七十九年六月及八十二年九月兩度依「指定銀行辦理外幣(匯)存款轉存中央銀行注意事項」,就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新增部分實施轉存央行措施。為因應我國加入WTO,取消國外負債限制,央行業於八十六年五月間修訂中央銀行法,將收管存款準備金範圍擴及其他負債(包括外匯存款),並於八十八年七月生效。目前新臺幣存款之準備率介於五%至十五%之間,至於外匯存款等其他負債則尚未提存準備金。
鑒於近來銀行外匯存款比重日增,為兼顧銀行存款之適當流動性,央行決定依據中央銀行法二十三條及「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規定,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 日起就指定銀行收受外匯活期及定期存款新增部分(含到期續存)提存五%之準備金,並以原幣存放央行,以簡化銀行外匯存款準備金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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