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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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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新加坡銀行法修正案之重要內容)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0/07/21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0年7月21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新加坡銀行法修正案之重要內容
近年來新加坡貨幣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大幅改進金融部門之監理方式,由過去所有金融機構適用相同法律規範之管理方式,改為依據個別機構之財務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及風險狀況,給予不同之適當監理。
一九九九年五月,MAS展開第一階段之銀行業自由化,包括加強開放國外競爭、放寬國外持有國內銀行股份之限制及提高企業管理規範標準與資訊揭露等。二○○○年六月,MAS進一步宣布銀行集團內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分開經營之新措施,並且禁止國內銀行集團交叉持股,以避免非金融業務之風險擴散至銀行,並確保銀行將管理重點擺在日益複雜之金融業務上。
新加坡政府一直持續審慎地調整銀行監理架構,並積極推動各項法規修正,目前銀行法修正案已進入二讀階段,其修正內容除提供過去幾年已宣布措施之法律依據外,尚包含其他新增措施,主要有(一)修正銀行保密條款,考慮銀行營運及客戶資訊機密兩者間之平衡;(二)未經核准前不得辦理存款業務,惟一般公司在資本市場之籌資活動不受限制;(三)允許MAS依各銀行風險狀況及管理能力訂定不同資本適足性規定;(四)修正不動產暴險之監督方法,給予MAS訂定相關暴險限制之彈性。
綜而言之,此次銀行法修正目的旨在強化MAS以風險為導向之銀行監理、改進國內銀行品質以及提供所有銀行更高之營運彈性。未來MAS仍將視金融監理之需要,對相關法令規章加以必要之修正。
參考資料:
1. 「Banking (Amendment) Bill」2nd Reading Speech by Mr. Lee Hsien Loong, DPM, Singapore and Chairman, MAS, 16 May 2001.
2. 吳昌德,「新加坡銀行集團金融與非金融業務分開經營」,金融產業週報編號8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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