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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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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參考資料(跨國電子銀行的管理與監督)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2/2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參考資料 92年2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跨國電子銀行的管理與監督
鑒於網際網路發展伴隨而來的市場機會與競爭壓力,有促使銀行業者逐漸從事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趨勢,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電子銀行小組,繼前年(二00一)五月就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的監督、安全控制,以及法律與信譽風險的管理等議題,發布十四則「電子銀行的風險管理準則」後,去年(二00二)十月再針對跨國電子銀行風險管理議題,提出二則管理準則。
準則一:「從事跨國電子銀行業務前,金融機構應就相關業務採行適當的風險評估與審慎措施,並建立一套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從事跨國電子銀行最主要風險之一,是疏於或不易遵循國外的法令規章,致使銀行暴露在國家、法律遵循,及信譽等風險中。電子銀行小組建議,金融機構從事該項業務時,除可在網頁明顯處,聲明線上商品服務所提供的國家地區範圍,以減輕應負之責任外,亦應先徵詢註冊國監理機關意見,並強烈建議銀行能徵詢當地國監理機關意見,以確保能符合當地法律要求。
準則二:「銀行從事跨國電子銀行業務,應於網站充分揭露資訊,俾利潛在顧客能確認銀行的背景、銀行的註冊國家,以及擁有合法的營業許可。」資訊的充分揭露,將有助於提高銀行的透明度,並可有效降低銀行因從事該項業務所面臨的法律與信譽風險。電子銀行小組建議,銀行揭露的訊息,應參考當地的法令規範與商業慣例,依所提供服務的國家而異,並建議若決定限制對某國家地區提供電子銀行商品服務時,網站亦應揭露一致的訊息。
為建置安全穩健的跨國電子銀行環境,並避免不當限制或阻礙銀行藉由網際網路對客戶提供服務,註冊國對所轄銀行從事跨國電子銀行的有效監理需求,及各國監理機關間持續性的合作是有必要的。電子銀行小組建議,銀行註冊國的監理機關應確認所轄銀行在從事跨國電子銀行時,已採行適當的審慎、風險管理及揭露政策。此外,當地國在考量是否對這些業務採取監理措施前,可取決於銀行註冊國的監理情形與效率,及本國居民使用該電子銀行服務的內容與環境而定。
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電子銀行小組,期望各界能於2002年12月31日前,就前述「跨國電子銀行的管理與監督」內容,廣泛提供意見。
目前我國政府尚未許可本國銀行從事跨國電子銀行業務,亦未開放外國銀行對本國居民,提供跨國性的電子銀行商品。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為因應網路銀行業務之發展,訂有「網路銀行業務查核參考項目」供檢查人員參考,今後仍將持續注意金融機構藉由網際網路發展相關金融商品之情形,並就銀行所可能面臨的風險,隨時修訂查核項目,以加強監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健全銀行業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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