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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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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071號(目前開放之外匯新種金融商品)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2/04/28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2年4月28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央行為推動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政策,增加國內廠商避險管道,自八十年起陸續開放涉及外匯業務之新種金融商品(目前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外匯新種金融商品詳附表)。
由於金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金融產品特性日益複雜,伴隨著潛在風險亦持續升高,銀行與投資者間之糾紛日漸增加,央行為強化金融紀律與保護投資者,除要求銀行辦理新種金融商品應有效風險管理外,並應向投資人充分告知風險的性質與內容,其實際投資契約內容應與商品原設計內容相符。
央行同時提醒投資人,購買新金融產品應貨比三家不吃虧,尤應避免受誇大廣告之誤導,如投資收益率可為市場水準之數倍等。通常此種商品之特性,係外幣或新臺幣定期存款戶將其存款利息或部分本金委由銀行操作連結匯率、利率或股價指數選擇權等投資,藉以提高其收益率。實際上,高收益隱含高風險,若市場走勢與預期相違,投資者可能會產生損失。所以,投資人在投資前應先規劃投資目標,確實瞭解各種金融產品之差異、特性及隱含之風險。對不瞭解的產品應要求銀行相關人員解釋清楚;必要時,亦得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金融機構及產品的合法性,以保障權益。
  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外匯新種金融商品
一、 純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共十七種)
(一) 外幣保證金交易
(二) 遠期契約:遠期外匯交易、遠期利率協議、商品遠期契約、股價遠期契約。
(三) 選擇權契約:匯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商品選擇權、股價選擇權。
(四) 交換契約: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利率交換、商品價格交換、股價交換。
(五) 組合式存款或組合式產品(為衍生性外匯商品與存款連結者)。
(六) 組合式放款(為衍生性外匯商品與外匯放款連結者)
(七) 衍生性外匯商品與新臺幣衍生性商品連結之外匯組合式產品。
二、 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共二種):
(一)新臺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三、 新臺幣與外幣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共五種):
(一) 新臺幣與外幣間遠匯交易。
(二)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三) 無本金交割之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
(四)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五) 新臺幣匯率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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