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18號(九十二年六月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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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匯管理重要措施
中央銀行為持續落實外匯自由化、國際化既定政策及促進外匯業務的健全發展,九十二年六月份陸續採行下列措施:
一、為增進申報義務人對「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各項申報項目的瞭解,進而能據實填報申報書,俾精確國際收支統計,央行繼九十二年四月卅日修正發布「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後,另編撰「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依申報書填報事項之先後順序,逐項說明填報方法,並舉實例說明申報義務人易填錯之交易性質,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函請各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印製該填報說明置放營業櫃檯,供申報義務人取用,以作為填報「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參考;經央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者,亦應於其網站提供上述填報說明,供申報義務人填報之參考。
二、同意指定銀行報備辦理新種外匯業務:
(一)富邦商業銀行: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二)誠泰商業銀行:外幣利率交換業務。
(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外幣間換匯換利業務。
(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五)美商美國銀行台北分行:新臺幣利率交換合約結合外幣利率交換、外幣利率選擇權與新臺幣利率選擇權之「外幣組合式業務」。
(六)日商三井住友銀行台北分行行: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七)新加坡發展銀行台北分:外幣匯率選擇權業務、新臺幣匯率選擇權業務。
(八)合作金庫銀行: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四、核准富邦商銀天母分行,日盛商銀松山、板橋分行,農銀西湖分行,華南銀行敦和分行等五家銀行為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截至六月底止,累計外匯指定銀行家數為一、O六O家,其中本國銀行九九四家(包括總行四五家,分行九四九家),外商銀行六六家。六月份核准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非指定銀行計玉山銀行松山分行等八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