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第121號(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定於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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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新訂定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預定本(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將於同日廢止,本辦法之訂定主要係為配合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修正、行政程序法及電子簽章法之施行,其中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將原「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之部分規定及本行歷年來對銀行業所發布之重要外匯措施及業務處理通函或函中原則性規定部分,納入本辦法中。
(二)為符合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玆就銀行業(包括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分別加以規定。
(三)明訂申請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外幣提款機業務、電子化業務。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及外匯委外業務等規定,應檢附申請之文件及應遵循事項。
(四)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之銀行業者,本行得依行政執行法之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見附表[DOC檔][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