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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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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第187號(央行理事任期問題)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91/10/29新聞稿 中央銀行新聞稿 91年10月29日發布
<網址:http:/www.cbc.gov.tw>
央行理事任期問題
關於日前臺灣經濟學會舉辦中央銀行法修正研討會,與會人士有認為行政院版本規定央行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任,是萬年條款,質疑其妥當性一節,有加以澄清之必要。
央行理事任期之長短,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央行法於二十四年制定時,理事任期規定為三年,期滿得續派連任。六十八年修正時,參酌國際貨幣基金顧問團意見,修正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其後,本行歷次研訂修正草案,包括八十二年十月函報行政院及八十三年十二月函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之版本,均維持此項任期規定。
此次,行政院版本未變更現行理事任期五年之規定,係參考義大利、丹麥、芬蘭、奧地利、葡萄牙、澳大利亞、日本等多數國家立法例之任期規定。
雖有認為美國央行理事任期長達十四年之久,建議將本行理事任期予以延長,惟美國自一九三五年以來,僅有兩位理事一次任滿十四年任期;如連同前後任期相加達十四年者,亦僅有五位。
況且,此次修正草案將理事改為專任,任期錯開,應有助於提升理事會之決策功能,並避免理事會成員之大幅變動,確保經驗之傳承。
至於任期屆滿之理事,可否續任一節,參照各國立法例,除美國法律規定央行理事任期為十四年,任滿十四年任期者不得續任;法國規定其任期為九年,任滿九年任期者,亦不得續任之外,其他國家對於其期滿續任,多未加限制。例如,德國規定央行理事任期八年,荷蘭七年,瑞典六年,澳大利亞五年,韓國四年,英國三年,均無任滿不得續任之限制。揆其意旨,無續任之限制,並非即應予續派或均予續派,而係在賦予有任命權者斟酌具體情形,為國家利益作最適當之決定。上述各國央行理事任期屆滿無續任限制之制度設計,其妥當性並未被質疑。
      各國央行理事任期及有無續任限制一覽表 : 見附表[XLS檔][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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